「創意智優計劃」於2009年設立,資助有助本港創意產業發展的項目。
常見問題
如欲就項目提交申請,須透過電腦申請系統提交。請依照申請表格上的「填寫申請表須知」遞交申請。填寫申請表格時如有查詢,歡迎聯絡創意智優計劃秘書處(「秘書處」),電話:+852 2294 2774 (非設計項目) 或+852 2294 2786 (設計項目)。
申請費用全免。
計劃並無限制申請機構的申請數目。不過,在評審每項申請時,我們會參考申請機構當時正在進行的項目數量,以考慮申請機構能否調配足夠的資源完成有關申請項目。
計劃沒有就資助項目數量設定限額。每項申請均按項目的優點進行評審。
一般而言,申請者須為從事創意產業的本港註冊機構/組織,包括:本地學術機構、產業支援機構、工商機構、專業團體、研究機構和根據香港法例(包括《公司條例》(第622章))成立或註冊的本地公司。雖然申請機構不限於非牟利性質,但必須與香港有主要聯繫,即申請機構的主要研究、設計、開發、生產、管理或一般活動均須在本港進行。
否,但他們可作為項目的協辦或支援機構。
只要申請機構是根據香港法律,包括《公司條例》,於本港開設或註冊成立的公司,並與香港有重大聯繫,便符合申請資格。
整體而言,秘書處在收到申請後,會先進行審核,確定申請機構是否符合資格,及所提供的資料是否清晰充分。若資料不足,秘書處會向申請機構索取補充資料。申請機構有責任按秘書處的要求提供資料。如未能及時作出回應,申請機構須承擔延誤處理其申請的風險。
經篩選後,秘書處會將申請書連同建議提交創意智優計劃審核委員會,以供考慮。
在申請階段,申請機構或須出席審核委員會會議,並根據秘書處的要求介紹其項目。
審核委員會成員包括專業人士、工商界人士、學術界人士和社會上其他有關界別的人士。他們負責評審申請,提出建議和監察獲核准的申請項目。審核委員會成員名單,請參閲評審。
在評審申請時,創意智優計劃審核委員會將因應需要考慮下述事項:
- 項目是否具備潛力,協助推廣及加快本港文化及創意產業的發展;促進一個有利香港發展文化及創意產業的環境,及將香港發展成為區內創意之都;
- 該項目所得的成果可否惠及本港所有文化及創意產業或當中個別界別,而非只符合個別私人公司或私人財團的利益;
- 項目的目標是否與我們推動文化及創意產業發展的策略方向相符;
- 項目是否確實有需要推行,又或項目在創意智優計劃的資助下會否得以增值;
- 項目是否或可能與其他機構的工作重疊;
- 推行項目的整體規劃、組織架構及需時長短;
- 項目小組的能力,包括其專長、經驗、資歷、往績和可為項目提供的資源;
- 項目是否符合經濟效益及建議的預算是否合理和切合實際需要,以及項目曾否或應否循其他途徑獲得資助;以及
- 其他相關因素。
有關上述評審請準則的詳情,請參考創意智優計劃申請指南。
在評審申請時,創意智優計劃審核委員會將因應需要考慮該項目所得的成果可否惠及本港所有文化及創意產業或當中個別界別,而非只符合個別私人公司或私人財團的利益。
申請機構須在項目完成日起計四個月內,提交項目完成報告,詳述項目所取得的成果、表現及對項目作出的評估。完成報告應連同按應計制會計基礎擬備並經執業會計師審核的項目最終帳目報表一併遞交。申請機構亦可能須根據申請指南及按秘書處的安排向審核委員會報告項目成果。
為避免雙重資助,申請中將會或已經從其他政府財政來源接受資助的部分,將不會再獲資助。
政府所成立的資助計劃,其目標和申請準則各有不同。遭其他資助計劃拒絕的項目,「創意智優計劃」不一定會同樣拒絕資助。所有項目均會按照「創意智優計劃」的評核準則進行評審。
不過,申請機構必須在申請書中,透露有關項目曾否或正在向其他計劃申請撥款資助。
一般而言,若申請已透過其他政府途徑獲得資助,該申請便不會獲得「創意智優計劃」的資助。
雖然「創意智優計劃」並沒有要求申請機構必須獲得工商贊助以支付部份支出,但若申請資助的項目獲得工商贊助,則顯示該項目得到有關產業的支持,對創意智優計劃審核委員會考慮該項目的申請,可能有正面作用。申請機構須於申請書內列出該項目所獲的工商贊助。
一般而言,獲款機構只能根據獲批項目建議書內的預算,用作與該項目有關的支出。無論在任何情況下,項目款項均不能用於與獲批項目並無直接關係的支出,除非創意智優計劃審核委員會建議政府給予豁免,則屬例外。有關詳情請參考創意智優計劃申請指南。
為了提供彈性,讓申請機構發展有長遠目標的項目造福業界,申請重辦項目是容許的。每個項目的重辦申請須個別提交,按其個別情況接受審核。
一般來說,重辦的項目須遵守包含兩個管制方法的規定,即核准資助額最少須符合下列兩個管制方法其中之一的條件:
- 核准資助額不得超逾先前核准資助額的銀碼;
- 核准資助額不得超逾先前核准資助額當中公帑在項目費用佔的百分比。
重辦項目必是得到業界支持的項目,否則不會重辦,因此應能獲工商界贊助一些經費。我們相信,上述管制辦法既有助於有關項目持續發展,同時亦能保留多些資源資助其他新項目,以造福整個文化及創意產業。
例子:
比方說,曾獲創意智優計劃資助的「項目甲」將於下一年重辦,名為「項目乙」,「項目乙」會向創意智優計劃申請資助:
情況1 – 項目獲核准,資助額沒有超逾先前核准資助額的銀碼
項目名稱 | 項目費用總額 | 贊助及收入金額 | 創意智優計劃資助額 |
---|---|---|---|
項目甲 | $1,500,000 | $500,000 | $1,000,000 (66%) |
項目乙 | $1,400,000 | $450,000 | $950,000 (68%) |
情況2 – 項目獲核准,資助額沒有超逾先前核准資助額當中公帑在項目費用佔的百分比
項目名稱 | 項目費用總額 | 贊助及收入金額 | 創意智優計劃資助額 |
---|---|---|---|
項目甲 | $1,500,000 | $300,000 | $1,200,000 (80%) |
項目乙 | $2,000,000 | $700,000 | $1,300,000 (65%) |
以上純屬舉例,政府並不保證創意智優計劃會資助近似以上例子的項目,每個項目都會按其情況審核。
不符合條件的項目必須理由充分才會獲考慮。
界定重辦項目有以下的準則 :
- 項目名稱相同或大致相同的項目,均屬重辦項目。
- 如項目採用不同的項目名稱,但項目性質與先前一個由同一申請機構舉辦的創意智優計劃項目相似,秘書處會檢視其內容和目標,以界定項目是否事實上屬於重辦項目。
- 不過,在不同地理位置重辦同一項目,不一定視作重辦項目。
- 項目是否屬於重辦項目的最終決定,須視乎管制人員在考慮創意智優計劃審核委員會的建議後批准與否而定。
如欲重新遞交曾遭拒絕的申請,申請書內容必須作出大幅修改,或能提供額外資料以回應審核委員會曾對原有申請提出的意見。申請機構須清楚列明重新遞交的申請跟原先遭拒絕的申請的相異之處。視乎情況而定,申請或會交審核委員會再作考慮。
獲款機構必須嚴格按照建議書,推行核准項目。有關項目的任何修正、修訂或增補,包括更改項目開始或完成日期、主要項目人員或主要機器設備、範圍、方法、項目預計成果的性質和規模、預算(核准預算的個別支出分項超支15%以下的情況除外,見以下問題)、贊助或收支預算,均須事前正式向創意智優計劃秘書處提出書面申請。所有變動均須理由充分。
獲款機構可以把核准預算所列開支分項的餘款撥往超支分項,但轉撥額不得超過有關分項核准預算支出的15%,以及轉撥款項不可導致項目開支總額或創意智優計劃給項目的資助有所增加。
轉撥額如超出上述的15%,須具備充分理由,事前正式向創意智優計劃秘書處提出書面申請,否則上述15%轉撥額以外的數目須自行負擔。
餘款不可用於不在核准預算內的開支分項,除非事前已獲創意智優計劃秘書處書面批准,否則有關開支須自行負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