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見問題

計劃每年共設四輪申請,截止日期分別為三月、六月、九月及十二月的最後一個曆日。擬議項目首個活動須在該輪申請截止日期至少六個月後但不超過十二個月舉行。

申請周期擬議項目首個活動舉行日期
一月一日至三月三十一日該年的十月一日至翌年的三月三十一日
四月一日至六月三十日翌年的一月一日至六月三十日
七月一日至九月三十日翌年的四月一日至九月三十日
十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翌年的七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


如欲就項目提交申請,須透過電腦申請系統提交。請依照申請表格上的「填寫申請表須知」遞交申請。填寫申請表格時如有查詢,歡迎聯絡創意智優計劃秘書處(「秘書處」),電話:+852 2294 2774 (非設計項目) 或+852 2294 2786 (設計項目)。

申請費用全免。

否,線上活動並不視為首個活動。就計劃申請而言,「擬議項目首個活動舉行日期」指項目下舉行的首個實體活動日期,包括但不限於:

  • 典禮儀式: 啟動禮、記者招待會、開幕禮

  • 展示活動: 展覽、展示會、時裝匯演/演示

  • 專業交流: 考察團、會議、研討會、論壇、講座

  • 培訓活動: 工作坊、培訓課程、實習/導師計劃活動

舉例來說,若申請機構在 2027 年1 月1日舉行網上簡介會,而實體啟動禮在 2027 年 4 月 1 日舉行,則 2027 年 4 月 1 日才被視為擬議項目首個活動舉行日期。申請機構須根據此實體活動日期在相應的申請周期內遞交申請。

在申請階段,如果首個項目活動的日期有所更改,且修改後的日期超出該申請周期所涵蓋的擬議項目首個活動舉行日期,申請人應以書面形式向創意智優計劃秘書處提交通知和充分理據。申請周期的變更是否被接納,將視乎個別情況的評估。

項目申請者必須嚴格按照附載於項目協議的建議書,推行核准項目。就任何有關項目的修正或修訂,項目統籌人都必須事先正式向秘書處提交書面變動要求。

整體而言,秘書處在收到申請後,會先進行審核,確定申請機構是否符合資格,及所提供的資料是否清晰充分。若資料不足,秘書處會向申請機構索取補充資料。申請機構有責任按秘書處的要求提供資料。

申請者如未能於兩星期內以秘書處要求的形式提交澄清或補充資料,秘書處將會發出提醒信。申請者如未能於收到提醒信的一星期內回覆,其申請將被視為撤回,而不另作通知。申請者必須於三個月後(自申請被視為撤回之日起)才可重新遞交同一申請。重新遞交的申請會被視作新申請。

只有與策略重點相符的申請會被視作有效而獲進一步處理。經篩選後,秘書處會將申請書連同建議提交創意智優計劃審核委員會,以供考慮。

在申請階段,申請機構或須出席審核委員會會議,並根據秘書處的要求介紹其項目。

在評審申請時,創意智優計劃審核委員會將因應需要考慮下述事項:

  1. 項目是否具備推動文化及創意業界產業化的潛力;
  2. 項目是否具備潛力,協助推廣及加快本港文化及創意產業的發展;促進一個有利香港發展文化及創意產業的環境,及將香港發展成為區內創意之都;
  3. 該項目所得的成果可否惠及本港所有文化及創意產業或當中個別界別,而非只符合個別私人公司或私人財團的利益;
  4. 項目的目標是否與我們推動文化及創意產業發展的策略方向相符;
  5. 項目是否確實有需要推行,又或項目在創意智優計劃的資助下會否得以增值;
  6. 項目是否或可能與其他機構的工作重疊;
  7. 推行項目的整體規劃、組織架構及需時長短;
  8. 項目小組的能力,包括其專長、經驗、資歷、往績和可為項目提供的資源;
  9. 項目是否符合經濟效益及建議的預算是否合理和切合實際需要,以及項目曾否或應否循其他途徑獲得資助;以及
  10. 其他相關因素。

有關上述評審請準則的詳情,請參考創意智優計劃申請指南。

獲款機構須在項目完成日起計兩個月內,提交項目完成報告,詳述項目所取得的成果、表現及對項目作出的評估。完成報告應連同按應計制會計基礎擬備並經執業會計師審核的項目最終帳目報表一併遞交。

如獲款機構未能於兩星期內按秘書處要求的形式就完成報告所需的澄清或補充資料提交合理回覆,秘書處將會發出提醒信。如在提醒信發出後一星期內仍未收到合理回覆,政府將不會向獲款機構發放餘下撥款,並要求獲款機構立即退還已發放的資助。獲款機構將被禁止於一年內提交「創意智優計劃」的申請。

獲款機構必須按秘書處要求,就項目所達成的商業交易數目及金額提交證明文件,包括但不限於發票、參與者和獲款機構共同簽署的聲明等。所提交的證明文件只限於政府用於評估項目成效。

獲款機構或須在項目完成後的三年內,按秘書處要求及每年向秘書處報告其項目直接受益人(例如支援計劃的受助者或培育計劃的參加者)於項目完成後的發展。

獲款機構亦可能須根據申請指南及按秘書處的安排向審核委員會報告項目成果。

就每年舉辦的重辦項目而言,如申請者在申請截止日期前仍未能遞交先前項目的項目完成報告,秘書處可按酌情權決定是否彈性處理及/或批准相關豁免。

然而,申請機構必須提供該項目最近一屆的主要數據,以便秘書處評估其項目的過往成效。申請機構應注意,所提交的所有數據均需準確無誤,並確保該數據與即將提交的項目完成報告内容一致。如秘書處發現任何不符之處,申請人將須承擔相關責任,往後的申請亦有機會不獲接納。

於2026年4月1日或之後批准的項目將實施警告信機制。警告信的有效期為兩年,以第一封警告信的發出日期起計算,在之後的兩年(24個月)內,若收到第二封警告信,申請機構將被禁止於一年內提交申請。兩年期限過後,該警告信記錄將失效。

一般而言,申請者須為從事創意產業的本港註冊機構/組織,包括:本地學術機構、產業支援機構、工商機構、專業團體、研究機構和根據香港法例(包括《公司條例》(第622章))成立或註冊的本地公司。雖然申請機構不限於非牟利性質,但必須與香港有主要聯繫,即申請機構的主要研究、設計、開發、生產、管理或一般活動均須在本港進行。

否,但他們可作為項目的協辦或支援機構。

只要申請機構是根據香港法律,包括《公司條例》,於本港開設或註冊成立的公司,並與香港有重大聯繫,便符合申請資格。

審核委員會成員包括專業人士、工商界人士、學術界人士和社會上其他有關界別的人士。他們負責評審申請,提出建議和監察獲核准的申請項目。審核委員會成員名單,請參閲評審。

在評審申請時,創意智優計劃審核委員會將因應需要考慮該項目所得的成果可否惠及本港所有文化及創意產業或當中個別界別,而非只符合個別私人公司或私人財團的利益。

為避免雙重資助,申請中將會或已經從其他政府財政來源接受資助的部分,將不會再獲資助。

政府所成立的資助計劃,其目標和申請準則各有不同。遭其他資助計劃拒絕的項目,「創意智優計劃」不一定會同樣拒絕資助。所有項目均會按照「創意智優計劃」的評核準則進行評審。

不過,申請機構必須在申請書中,透露有關項目曾否或正在向其他計劃申請撥款資助。

一般而言,若申請已透過其他政府途徑獲得資助,該申請便不會獲得「創意智優計劃」的資助。

雖然「創意智優計劃」並沒有要求申請機構必須獲得工商贊助以支付部份支出,但若申請資助的項目獲得工商贊助,則顯示該項目得到有關產業的支持,對創意智優計劃審核委員會考慮該項目的申請,可能有正面作用。申請機構須於申請書內列出該項目所獲的工商贊助。

一般而言,獲款機構只能根據獲批項目建議書內的預算,用作與該項目有關的支出。無論在任何情況下,項目款項均不能用於與獲批項目並無直接關係的支出。此外,某些開支不獲創意智優計劃資助,有關詳情請參考創意智優計劃申請指南第十一章。

為了提供彈性,讓申請機構發展有長遠目標的項目造福業界,申請重辦項目是容許的。每個項目的重辦申請須個別提交,按其個別情況接受審核。

一般來說,重辦的項目須遵守包含兩個管制方法的規定,即核准資助額最少須符合下列兩個管制方法其中之一的條件:

  1. 核准資助額不得超逾先前核准資助額的款額;
  2. 核准資助額不得超逾先前核准資助額當中公帑在項目費用佔的百分比。

重辦項目必是得到業界支持的項目,否則不會重辦,因此應能獲工商界贊助一些經費。我們相信,上述管制辦法既有助於有關項目持續發展,同時亦能保留多些資源資助其他新項目,以造福整個文化及創意產業。

例子:
比方說,曾獲創意智優計劃資助的「項目甲」將於下一年重辦,名為「項目乙」,「項目乙」擬向創意智優計劃申請資助:
情況1 – 項目獲核准,資助額沒有超逾先前核准資助額的款額

項目名稱項目費用總額贊助及收入金額創意智優計劃資助額
項目甲$1,500,000$500,000$1,000,000 (66%)
項目乙$1,400,000$450,000$950,000 (68%)

情況2 – 項目獲核准,資助額沒有超逾先前核准資助額當中公帑在項目費用佔的百分比

項目名稱項目費用總額贊助及收入金額創意智優計劃資助額
項目甲$1,500,000$300,000$1,200,000 (80%)
項目乙$2,000,000$700,000$1,300,000 (65%)

以上純屬舉例,政府並不保證創意智優計劃會資助近似以上例子的項目,每個項目都會按其情況審核。

重辦項目必須具備充分的理由才會獲考慮豁免上述兩個管制方法的規定。

界定重辦項目有以下的準則 :

  1. 項目名稱相同或大致相同的項目,均屬重辦項目。
  2. 如項目採用不同的項目名稱,但項目性質與先前一個由同一申請機構舉辦的創意智優計劃項目相似,秘書處會檢視其內容和目標,以界定項目是否事實上屬於重辦項目。
  3. 不過,在不同地理位置重辦同一項目,不一定視作重辦項目。
  4. 項目是否屬於重辦項目的最終決定,須視乎管制人員在考慮創意智優計劃審核委員會的建議後批准與否而定。

獲款機構必須嚴格按照建議書,推行核准項目。有關項目的任何修正、修訂或增補,包括更改項目開始或完成日期、主要項目人員或主要機器設備、範圍、方法、項目預計成果的性質和規模、預算(核准預算的個別支出分項超支15%以下的情況除外,見以下問題)、贊助或收支預算,均須事前正式向創意智優計劃秘書處提出書面申請。所有變動均須具備充分的理由。

獲款機構可以把核准預算所列開支分項的餘款撥往超支分項,但轉撥額不得超過有關分項核准預算支出的15%,以及轉撥款項不可導致項目開支總額或創意智優計劃給予項目的資助有所增加。

轉撥額如超出上述的15%,須具備充分理由,事前正式向創意智優計劃秘書處提出書面申請,否則上述15%轉撥額以外的數目須自行負擔。

餘款不可用於不在核准預算內的開支分項,除非事前已獲創意智優計劃秘書處書面批准,否則有關開支須自行負擔。

是,項目預計帶來的收入須在申請表內填寫。申請機構須在「項目預算一收入」部份內清楚註明推算收入款額的假設及理據。項目預計產生的收入將會在項目期間重新投放到項目賬戶中。

如欲重新遞交曾遭拒絕的申請,申請書內容必須作出大幅修改,或能提供額外資料以回應審核委員會曾對原有申請提出的意見。申請機構須清楚列明重新遞交的申請跟原先遭拒絕的申請的相異之處。所有再次遞交的申請會被視為全新的申請交審核委員會作考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