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意智优计划」于2009年设立,资助有助本港创意产业发展的项目。
常见问题
如欲就项目提交申请,须透过电脑申请系统提交。请依照申请表格上的「填写申请表须知」递交申请。填写申请表格时如有查询,欢迎联络创意智优计划秘书处(「秘书处」),电话:+852 2294 2774 (非设计项目) 或+852 2294 2786 (设计项目)。
申请费用全免。
计划并无限制申请机构的申请数目。不过,在评审每项申请时,我们会参考申请机构当时正在进行的项目数量,以考虑申请机构能否调配足够的资源完成有关申请项目。
计划没有就资助项目数量设定限额。每项申请均按项目的优点进行评审。
一般而言,申请者须为从事创意产业的本港注册机构/组织,包括:本地学术机构、产业支持机构、工商机构、专业团体、研究机构和根据香港法例(包括《公司条例》(第622章))成立或注册的本地公司。虽然申请机构不限于非牟利性质,但必须与香港有主要联系,即申请机构的主要研究、设计、开发、生产、管理或一般活动均须在本港进行。
否,但他们可作为项目的协办或支援机构。
只要申请机构是根据香港法律,包括《公司条例》,于本港开设或注册成立的公司,并与香港有重大联系,便符合申请资格。
整体而言,秘书处在收到申请后,会先进行审核,确定申请机构是否符合资格,及所提供的资料是否清晰充分。若资料不足,秘书处会向申请机构索取补充资料。申请机构有责任按秘书处的要求提供资料。如未能及时作出回应,申请机构须承担延误处理其申请的风险。
经筛选后,秘书处会将申请书连同建议提交创意智优计划审核委员会,以供考虑。
在申请阶段,申请机构或须出席审核委员会会议,并根据秘书处的要求介绍其项目。
审核委员会成员包括专业人士、工商界人士、学术界人士和社会上其他有关界别的人士。他们负责评审申请,提出建议和监察获核准的申请项目。审核委员会成员名单,请参阅评审。
在评审申请时,创意智优计划审核委员会将因应需要考虑下述事项:
- 项目是否具备潜力,协助推广及加快本港文化及创意产业的发展;促进一个有利香港发展文化及创意产业的环境,及将香港发展成为区内创意之都;
- 该项目所得的成果可否惠及本港所有文化及创意产业或当中个别界别,而非只符合个别私人公司或私人财团的利益;
- 项目的目标是否与我们推动文化及创意产业发展的策略方向相符;
- 项目是否确实有需要推行,又或项目在创意智优计划的资助下会否得以增值;
- 项目是否或可能与其他机构的工作重叠;
- 推行项目的整体规划、组织架构及需时长短;
- 项目小组的能力,包括其专长、经验、资历、往绩和可为项目提供的资源;
- 项目是否符合经济效益及建议的预算是否合理和切合实际需要,以及项目曾否或应否循其他途径获得资助;以及
- 其他相关因素。
有关上述评审请准则的详情,请参考创意智优计划申请指南。
在评审申请时,创意智优计划审核委员会将因应需要考虑该项目所得的成果可否惠及本港所有文化及创意产业或当中个别界别,而非只符合个别私人公司或私人财团的利益。
申请机构须在项目完成日起计四个月内,提交项目完成报告,详述项目所取得的成果、表现及对项目作出的评估。完成报告应连同按应计制会计基础拟备并经执业会计师审核的项目最终帐目报表一并递交。申请机构亦可能须根据申请指南及按秘书处的安排向审核委员会报告项目成果。
为避免双重资助,申请中将会或已经从其他政府财政来源接受资助的部分,将不会再获资助。
政府所成立的资助计划,其目标和申请准则各有不同。遭其他资助计划拒绝的项目,「创意智优计划」不一定会同样拒绝资助。所有项目均会按照「创意智优计划」的评核准则进行评审。
不过,申请机构必须在申请书中,透露有关项目曾否或正在向其他计划申请拨款资助。
一般而言,若申请已透过其他政府途径获得资助,该申请便不会获得「创意智优计划」的资助。
虽然「创意智优计划」并没有要求申请机构必须获得工商赞助以支付部份支出,但若申请资助的项目获得工商赞助,则显示该项目得到有关产业的支持,对创意智优计划审核委员会考虑该项目的申请,可能有正面作用。申请机构须于申请书内列出该项目所获的工商赞助。
一般而言,获款机构只能根据获批项目建议书内的预算,用作与该项目有关的支出。无论在任何情况下,项目款项均不能用于与获批项目并无直接关系的支出,除非创意智优计划审核委员会建议政府给予豁免,则属例外。有关详情请参考创意智优计划申请指南。
为了提供弹性,让申请机构发展有长远目标的项目造福业界,申请重办项目是容许的。每个项目的重办申请须个别提交,按其个别情况接受审核。
一般来说,重办的项目须遵守包含两个管制方法的规定,即核准资助额最少须符合下列两个管制方法其中之一的条件:
- 核准资助额不得超逾先前核准资助额的银码;
- 核准资助额不得超逾先前核准资助额当中公帑在项目费用占的百分比。
重办项目必是得到业界支持的项目,否则不会重办,因此应能获工商界赞助一些经费。我们相信,上述管制办法既有助于有关项目持续发展,同时亦能保留多些资源资助其他新项目,以造福整个文化及创意产业。
例子:
比方说,曾获创意智优计划资助的「项目甲」将于下一年重办,名为「项目乙」,「项目乙」会向创意智优计划申请资助:
情况1 – 项目获核准,资助额没有超逾先前核准资助额的银码
项目名称 | 项目费用总额 | 赞助及收入金额 | 创意智优计划资助额 |
---|---|---|---|
项目甲 | $1,500,000 | $500,000 | $1,000,000 (66%) |
项目乙 | $1,400,000 | $450,000 | $950,000 (68%) |
情况2 – 项目获核准,资助额没有超逾先前核准资助额当中公帑在项目费用占的百分比
项目名称 | 项目费用总额 | 赞助及收入金额 | 创意智优计划资助额 |
---|---|---|---|
项目甲 | $1,500,000 | $300,000 | $1,200,000 (80%) |
项目乙 | $2,000,000 | $700,000 | $1,300,000 (65%) |
以上纯属举例,政府并不保证创意智优计划会资助近似以上例子的项目,每个项目都会按其情况审核。
不符合条件的项目必须理由充分才会获考虑。
界定重办项目有以下的准则 :
- 项目名称相同或大致相同的项目,均属重办项目。
- 如项目采用不同的项目名称,但项目性质与先前一个由同一申请机构举办的创意智优计划项目相似,秘书处会检视其内容和目标,以界定项目是否事实上属于重办项目。
- 不过,在不同地理位置重办同一项目,不一定视作重办项目。
- 项目是否属于重办项目的最终决定,须视乎管制人员在考虑创意智优计划审核委员会的建议后批准与否而定。
如欲重新递交曾遭拒绝的申请,申请书内容必须作出大幅修改,或能提供额外资料以回应审核委员会曾对原有申请提出的意見。申请机构须清楚列明重新递交的申请跟原先遭拒绝的申请的相異之处。视乎情况而定,申请或会交审核委员会再作考虑。
获款机构必须严格按照建议书,推行核准项目。有关项目的任何修正、修订或增补,包括更改项目开始或完成日期、主要项目人员或主要机器设备、范围、方法、项目预计成果的性质和规模、预算(核准预算的个别支出分项超支15%以下的情况除外,见以下问题)、赞助或收支预算,均须事前正式向创意智优计划秘书处提出书面申请。所有变动均须理由充分。
获款机构可以把核准预算所列开支分项的余款拨往超支分项,但转拨额不得超过有关分项核准预算支出的15%,以及转拨款项不可导致项目开支总额或创意智优计划给项目的资助有所增加。
转拨额如超出上述的15%,须具备充分理由,事前正式向创意智优计划秘书处提出书面申请,否则上述15%转拨额以外的数目须自行负担。
余款不可用于不在核准预算内的开支分项,除非事前已获创意智优计划秘书处书面批准,否则有关开支须自行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