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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创意产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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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意智优计划将资助符合以下策略目标的项目,
以推动文化及创意产业的发展
以推动文化及创意产业的发展
一般而言,申请者须为本港注册的机构/组织,包括本地学术机构、支援业界组织、工商团体、专业团体、研究机构和公司(申请机构须为根据香港法例包括《公司条例》注册的团体或公司(第622章))。「文创产业发展处」及其他政府部门亦可申请资助。
凡属于电影发展基金、电影贷款保证基金及其他政府支援计划涵盖范围下的项目部分,以及将会或已经从政府或已知的其他财政来源接受资助的项目部分,均不能申请「创意智优计划」的资助。
一般而言,资助会以拨款的形式发放,并分期发放予获资助的申请机构。
「创意智优计划」不会资助-
一) 属于政府其他专项资助计划涵盖范围的项目,该等资助计划包括(但不限于)电影发展基金、电影贷款保证基金、创新及科技基金、艺术发展基金(文化交流)、及香港艺术发展局辖下的资助计划;及/或
二) 将会从其他公帑资助计划获得资助的项目。
谨请注意,根据《创意智优计划申请指南》,申请可能不获批准,而即使获得批准,核准款额亦可能与申请书内建议的金额不同。申请人如选择在拨款批准获确认前,就申请项目承付/承担任何开支,将须自行承担有关风险,并一旦在其拨款申请最终被拒或只获批部分拨款申请时,自行支付所须承付/承担的开支。
此外,只有在理据充分的情况下,项目才会获准在拨款批准获确认前开始,申请人不应认为这安排是理所当然的。申请人务须考虑秘书处在收妥全部资料后所需的处理时间,尽早提出申请。
申请人如对有意申请「创意智优计划」资助的项目是否属于政府其他专项资助计划涵盖范围有疑问,可联络「创意智优计划」秘书处。